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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刑事处罚,并不因此丧失民事权利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2-28 09:24 浏览量:1125

遭受刑事处罚,并不因此丧失民事权利

【案情摘要】原告1998年8月至2004年期间,原告承包被告下属的食堂,由于原告经营有方,很快就将食堂扭亏为盈,并按照规定向被告缴纳承包费,多出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被告对原告进行奖励,2004年9月,原告因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2009年10月原告恢复人身自由后,向被告主张承包奖励,被告找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义务,原告找到本律师,经过一审、二审艰难诉讼程序,终于为原告成功维权。

一、基本案情

1998年8月至2004年8月期间,原告四次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承包被告下属的食堂。双方约定,承包期间,原告定期、定额向被告上缴利润;超出定额利润以上的收入,由被告按照约定比例对原告进行奖励;如果原告完不成该上缴的承包费,按照比例向被告缴纳罚款。2004年9月,原告因刑事案件被限制人身自由。2009年10月,原告恢复人身自由以后,向被告主张承包奖励四十多万被告原告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权利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向我们咨询

二、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案情,原告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中止,至原告恢复人身自由后继续计算。因此,被告原告的权利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承包奖励,是不合法的。原告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证明的主要证据有: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2、被告自行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告进行奖励的审计报告;3、原告遭受刑事处罚的证据。原告听取我们的分析意见后,遂委托我们代理此案件。

三、律师工作

1、诉讼的工作

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按照分析意见积极准备诉讼,向法官陈述我们的代理意见,但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承包协议的形式要件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兑现承包奖励,无事实依据,而且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对当事人做工作

因为原告的特殊人身经历,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后,感到如果自己不能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得到自己应该获得的承包奖励,多次向律师表示,要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至于原告的“自己的方式”,我们当然知道是什么样的方式。原告的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可能再次伤害自己。针对这一情况,律师耐心对原告进行了疏导,主动与原告进行沟通,树立起原告继续依法维权的信心,引导原告明白,依法维权可能过程会有曲折,但是,依法维权才是正道。所谓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导致问题的性质改变。一旦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问题的性质改变了,问题不仅解决不了,对原告来说,人生的道路还有可能再次被扭曲。通过律师耐心的疏导,原告焦虑的情绪得到了稳定。原告决定委托律师依法提出上诉。

3、二审的工作

二审过程中,律师除继续坚持自己在一审过程中的观点以外,还积极主动的和二审法官细致、深入的交换意见,提请二审法官不仅仅要审查上述承包协议的书面形式,还要认真审查协议的实质内容,并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依法认定本案的事实;希望二审法官不仅仅要站在公正的角度认定该协议,更应该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本案的判点。本案是否能够依法得到处理,不简单的是某一个案件的结论,更是法律对原告这样人生走过弯路的人是否伸出关爱之手的问题。终于,二审判官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四、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

后记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是认为走法律途径的时间太长,就是对法院审理的结果不满,然后嚷着要通过非法律途径解决,此时本律师都会耐心解释,劝当事人冷静,现在是法治社会,不仅社会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而且犯法也将得到严惩。因此,如果非法维权,不仅权益得不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会再遭受损害。因此,当大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建议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而不是拳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法治环境会越来越好的,因为李克强总理说“解决这三个问题,也可以说是实现三项任务,还需要有三大保障。一是建设创新政府,依靠改革开放使经济社会充满活力;二是建设廉洁政府,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效率;三是建设法治政府,这尤为根本,要把法律放在神圣的位置,无论任何人、办任何事,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我们要用法治精神来建设现代经济、现代社会、现代政府。”中国政府也在经历“革命家治国”到“工程师治国”再到现在“法学家治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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