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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特殊的遗嘱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01-28 16:36 浏览量:711

一份特殊的遗嘱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摘要]

原告和被告是叔侄关系,被告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告取得代位继承资格。被继承人在妻子去世后,原告和前妻以被继承人的名义购买一套房产,被继承人也遗嘱约定该房屋归原告和前妻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认为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自己拥有继承权,要求分割该遗产,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律师成功帮助原告获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使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和徐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陈大某和陈小某,徐某某于1991年去世,徐某某去世后,几个继承人没有对徐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大儿子于2010年去世,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1 12月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房改,二儿子陈小某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被继承人也出具不完全符合遗嘱法定要件的书面文件,写明房屋是二儿子夫妻出资购买的,自己居住死后该房屋归二儿子夫妻共有。该特殊遗嘱出具后,随后该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二儿子和妻子在被继承人去世前离婚,双方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陈小某要求陈大某的儿子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大某的儿子陈某拒绝履行配合义务,还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双方协商不成,陈小某慕名找到本律师,希望可以代理其向法院诉讼,依法维护其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分析及工作

1、律师分析

本律师给陈小某分析,这个案件虽然是遗产继承案件,但是该案件比较特殊,首先,徐某某去世后,包括陈某某在内继承人都没有对徐某某的遗产进行分割,在徐某某去世后,登记在陈某某的名下的房产是陈某某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不确定的;其次,虽然实际上该房屋是陈小某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登记在陈某某名下,陈小某要证明该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的,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再次,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嘱约定该房屋归陈小某和前妻所有,现在前妻是否会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这三个问题都是本案必须要调查清楚的重点。

2、律师工作

关于陈某某在徐某某去世后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是一个不常见的法律问题,因为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本律师却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复函中却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如果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某购买房屋的钱款不是用其和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么这个房屋就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的房屋是陈小某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这点有被继承人陈某某书写的遗嘱可以证明,但是仅有这个证据材料,恐怕难以达到证明“该房屋不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目的”,陈小某又告诉本律师,当时他和前妻出资购买房屋的时候,特地征求过他哥哥和嫂子的意见,他们明确表示不买的情况下,他们才出资购买的,虽然陈大某去世了,但是其妻子还健在,于是本律师指导陈小某找其大嫂交流购买房屋的出资问题,并教会陈小某暗地做录音。陈小某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顺利做了录音,在录音中陈大某的妻子承认当时房屋是陈小某和前妻出资购买的。

陈小某的前妻对该房屋的态度,由于陈小某将离婚协议书丢失,本律师去原来的法院调取该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陈小某前妻只是表示“其余财产归陈小某所有”,可以理解该房产陈小某前妻愿意将该房产归陈小某所有,但是不太明确,为了做到充分,本律师与陈小某前妻联系,表述陈小某争取该房屋的目的是为了他们共同的儿子结婚之用,陈小某前妻很配合的书写了一份说明,明确了该房产的归属问题。

上述问题都精心准备完毕,然后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

三、诉讼结果

虽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又提出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后来又放弃的闹剧,浪费了大量时间,虽然案件曲折的经过一年多才最终判决下来,但是原告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四、后记

1、对于将婚姻家庭方面的案件作为自己工作一部分的律师来说,不仅要熟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他一些相关规定也应该予以了解;

2、律师在庭审前,要充分的准备,准备再充分都不为过。因为准备没有充分的时候。

3、律师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就这个案件来说,法院有可能审理出三个结果:A 由于被继承人在该遗嘱中还写明自己要住到去世,房产证又是在遗嘱立下后取得,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该房产是陈某某和徐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小某只可以分得该遗产的一半;B 即使认定该遗嘱有效,陈小某,最多可以获得该房产的三份之二;C 第三种结果就是此案的结果,房产全部归陈小某所有。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眼中的正义。

五、附件

本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判长、人民陪审员:

原告陈小某诉被告陈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人作为原告陈小某的代理律师,根据庭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参考:

一、涉案的房屋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陈某某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上述复函的规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如果不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那就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该购房款是原告和前妻共同出资购买的,不是陈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故该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陈某某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二、被继承人陈某某出具的特殊遗嘱具有协议的性质,如果原告不能依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原告极不公平。

被继承人出具的遗嘱是一份特殊的遗嘱,遗嘱特殊在遗嘱具有协议性质。因为该文件除了具备公民处分自己财产在去世后归属的特征外,还要求遗嘱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履行出资购房义务。并明确在该继承人履行了这个义务后,被继承人的处分财产的权利也将受到此份协议的限制。但这种约定对双方是公平的,没有原告的出资,被继承人不但无法取得该房产权,还要在有生之年继续承担房租。相应地出资人也有权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就是被继承人对该房产不再需要后,完全取得该房的产权。这种约定也是合法的,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公民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从本案来看,这种约定完全没有任何违法之处。

虽然该份特殊遗嘱出具的时间在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前,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当时年事已高,而且房改房办理房产证件一般集体办理,拖延的时间长,万一出现被继承人在房产证办理好前去世的意外情况,原告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原告才出具这份特殊遗嘱。这份特殊遗嘱的微小瑕疵并足以影响遗嘱的效力。

如果不认定原告依约取得该房,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也是无视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行为。

以上意见,希望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保平

O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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