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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案件引向适用对我方有利的法律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4-10-20 21:37 浏览量:1439

一、案件背景

原告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主动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婚前有父母购买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一套,婚后贷款也一直由被告家人进行偿还,虽然原告对该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但是原告在起诉离婚时候要求分割此房产,被告曾经向原告书写一十万元的欠条,原告主张这是被告因原告多次打胎遭受精神伤害,被告向原告承诺的精神补偿,离婚的时候被告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律师分析

本律师根据案件情况,给被告分析如下:

1、原告提出要求分割房屋的增值款,针对原告的这一诉求,被告可以有两种方案应对,第一种,主张房屋贷款是被告父母还的,是被告父母赠与被告一人的,与原告无关,这个观点如果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无疑对被告是最有利的,但是根据被告目前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比较大,第二种方案,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原告应得的的增值款,在庭审前收集证据材料,计算出具体的数额,这样做是因为庭审中法官为了节省庭审时间不可能给当事人太多的时间去计算具体的数额。再说时间紧迫,计算时候难免慌张出错,还有一个原因如果对方计算的数字和我方有出入,由于我方事前有充分准备,也有底气和对方核对。

2、关于原告提出的十万元欠条,原告提出这个欠条法院怎么认定,最终决定该欠条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原告在起诉时候并没有向立案庭提供该欠条的复印件(很明显对方打算作为杀手锏,搞我方措手不及),具体内容是根据被告的叙述。根据经验,被告可能会坚持该款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做的分割协议或者是被告出于各种原因向原告所做的补偿。根据本律师向被告了解到的信息,原告和被告曾经协议离婚,随后原告怕被告对双方谈好的离婚条件反悔,就让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原告在诉状也陈述这一事实。(庭审中原告可能不会承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被告反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本律师问被告是否还认可离婚协议谈好的条件,被告回答不认可。由于被告的不认可,双方关于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一概无效。

3、法官极有可能会向被告询问欠条的形成背景,本律师就叮嘱被告无论什么时候都坚持按照本律师分析的内容进行陈述,为了避免庭审中慌张,忙中出错,要求被告回去多多练习,加深印象。

三、庭审过程

1、庭审中,原告不认可房屋贷款是被告父母还的,而且提出的房屋增值款高达八万元,本律师提出异议,要求原告提出计算方法,原告坚决不提供,法官主动进行计算,法官计算出的数字和我们计算的数字也有较大出入,我方主动和法官沟通,指出法官计算的不妥之处,最终法官采纳我方观点。

2、关于十万的欠条  原告诉称是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我方坚持是离婚协议的内容,现在我方对该协议的内容反悔。后,主审法官发现双方争执不下,就主动对对欠条的形成背景进行询问,如果被告不能回答出该欠条是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书写的,法官极可能认定该欠条有效,支持原告的主张。由于庭审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被告就按照之前本律师分析的内容回答法官。

3、最终法官认可被告书写的欠条是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在被告反悔不认可该协议,该欠条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庭裁判

原告主张在诉状中主张的金额为二十二万元,原告主张的十万元的欠条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原告主张房屋增值以及装修补偿共十二万,双方调解后,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增值款以及装修补偿款共计六万元。双方协议离婚,被告共计补偿原告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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